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8 |
未能同步实施用能监测和计量改造,并开展分项计量的,可将用水账单数据作为节水量核定的基础数据 3.0.7 公共建筑节能基准期,宜参照《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开展能源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节能量核定的数据基础. 3.0.8 改造项目节水量和节水率应单独核定,并纳入核定范围,核定方法应采取账单分析法,即通过收集建筑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的各用水设备的分项计量数据或水耗账单以分析用水设备的节水效果. 3.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使用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措施,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并结合优化设备系统性能的综合改造技术措施,提高用能系统的运行效率. 3.0.10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对于改造过程中新增加的设备用能,不纳入到基准期或核定期的能耗计算,也不计算其产生的节能效果.
4 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 4.1 核定的原则 4.1.1 节能量核定时,当建筑功能或影响用能系统或设备能耗的主要因素(如室外空气温度、建筑使用量、运行时间、建筑使用功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误差范围内对能耗进行修正.修正方法可参考现行国家导则《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的相关规定. 4.1.2 对采用不同能源种类的建筑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时,能源计量单位应统一采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