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08

同时,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能够积极整改.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

(四)、

(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一)无主观故意的;

……

(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且不没收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的生产工具、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9.40元;

2.罚款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番禺区的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联系

电话:84636756)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联系

电话:81743215)申请复议;

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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