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9 |
(一)本办法第三条中所列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二十八条 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条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取得有效的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退税.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
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 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
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三十四条 物流中心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第三节 中心内企业间的货物流转 第三十五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中心内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中心内企业 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入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国际中转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 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