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09 |
(二)小区配套建筑按下列标准建设: 1.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以上标准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2.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3.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4.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5.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6.小区配套建筑的投资渠道和产权归属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三)加强物业前期介入管理.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前,须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物业管理建议.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须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建设单位要在物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监督下,在物业交付前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2.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3.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4.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5.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6.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公用消防设施建设;
7.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8.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9.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10.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接受房产开发、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并向房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四)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建管分离. 招标人要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将以下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1.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