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09 |
1 编办编办编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 1.
1加强
6655 工程建设,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模式. 第一季度:印发《全面推开双随机已公开监管模式的通知》. 第二季度:经常性、动态性及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季度:经常性、动态性及时调整并公布. 第四季度:经常性、动态性及时调整并公布. 印发《全面推开双随机已公开监管模式的通知》. 10月 一季度:开会征求各部门意见. 二季度:印发了《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通知》,督促各部门制定了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细则. 渭政办发《关于全面推开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2017〕12号(2017年1月)
2 民政局工商局法制办等 1.3全力打造简政放权 放管服 改革模式,建立《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加大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力度. 第一季度:完成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第二季度:强化业务指导. 第三季度:加强制度监管,加大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力度. 第四季度:督促落实情况. 印发《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通知. 10月 一季度:收集相关资料,到各部门进行调研. 二季度:建立了《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渭政办发《关于清理规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2015〕134号(2015年8月)
3 法制办相关镇(街道)等1.4依法赋予镇办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加快扩权强镇改革步伐. 第一季度:完成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第二季度:签发有关文件. 第三季度:加强指导,加快扩权强镇改革步伐. 第四季度:落实检查,保证下放权力平稳. 依法赋予镇办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 10月 一季度:收集相关资料,到各镇进行调研. 二季度:印发相关文件,和镇办填定委托书. 渭编办发《关于转发〈省编办、法制办关于强化乡镇政府职能依法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2016〕120号2016年10月4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局等 1.5积极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规范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制定事业单位 十定 规定. 第一季度:印发通知,收交各单位十定初稿. 第二季度:初审300家事业单位十定. 第三季度:初审300家事业单位十定. 第四季度:审定并印发各事业单位十定. 印发《各事业单位 十定 规定》. 10月 一季度:完成司法局、组织部等11家部门72家事业单位 十定 规定初审. 二季度:完成相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110家单位 十定 初审. 市编委会《关于事业单位 十定 规定》的相关文件2016年4月5各事业单位主管局 1.9继续做好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工作. 第一季度: 印发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通知和事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通知,并组织实施. 第二季度:继续开展事业机构统一信用代码申领工作. 第三季度:继续开展事业机构统一信用代码申领工作. 第四季度:完成事业机构统一信用代码申领. 完成292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做好事业机构统一信用代码申领工作. 10月 一季度:印发了相关通知,并指导各机关事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季度:党政群机构统一信用代码变更,事业机构统一信用代码办理.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2017年度报告、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作的通知》渭编办发(2017)14号17年2月6市场监管局 1.12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第一季度:调研摸底,征求意见. 第二季度:形成方案,征求意见. 第三季度:组织实施. 第四季度:调研并提出下属单位整合意见. 提出市场监督局下属单位整合意见. 10月 一季度:以编委名义印发《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机构整合通知》,市场监管局机关已整合到位. 二季度:对整合工作进行督查. 《关于有效巩固改革成果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渭编发〔2016〕33号)2016年11月7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等 1.13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探索对部分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编制备案制管理. 第一季度:初步提出部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的办法. 第二季度:掌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数据. 第三季度: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筛选审查. 第四季度:征求意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初步提出管理办法. 10月 一季度:已核实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据. 二季度:对象医院进行筛选.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3月8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等 1.14核定下达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进一步提升教师编制使用效益. 第一季度:做好调查准备工作 . 第二季度:与教育局配合形成核查报告. 第三季度:待市上相关政策出台后,具体操作执行. 第四季度:核定下达中小学、幼儿园编制. 印发下达编制的通知. 10月 一季度:做好调研准备工作. 二季度:完成检查报告并上报市编办. 《关于开展教职工编制核定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渭编办发〈201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