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09 |
四、发放管理
(一)引进人才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之间流动的,由接受地人社部门依原引进手续和调动批文,改按新工作地标准享受同类人员的生活津贴,并向省人社厅进行报备.
(二)引进人才在享受生活津贴、住房补贴期间改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工作关系变动出省、出国定居或解聘、辞职、去世,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各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从引进人才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发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
(三)省直单位、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引进人才生活津贴的发放工作由省人社厅实施统一管理.中央驻闽单位和其他设区市对引进人才的材料审核、生活津贴的发放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
(四)省属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补贴(住房补助)经费支出和发放管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下发后,闽人发[2005]208号文件即行废止.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