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9 |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律师办理为买受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一节 商品房认购(预订)
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广告
第三节 商品房预售
第四节 商品房现售
第五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节 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
第七节 购房贷款
第八节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
第九节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节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
第四章 律师办理为开发商出售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一节 商品房认购(预订)
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广告
第三节 商品房预售
第四节 商品房现售
第五节 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部份内容亦适用于现售合同)
第六节 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
第七节 购房贷款
第八节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
第九节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节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 第十一节 特别事项 第三编 二手房买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律师办理为买方购买二手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一节 对二手房的调查与审核
第二节 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三节 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
第四节 二手房买卖的监管
第五节 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
第三章 律师为卖方出售二手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一节 对二手房是否符合出售条件的调查与审核
第二节 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三节 购房款的支付
第四节 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
第五节 二手房买卖的监管
第六节 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
第四章 律师为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介入的二手房买卖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四编 商品房抵押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律师为债权人接受房产抵押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 对抵押房屋的调查与审核
第二节 抵押合同
第三节 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节 抵押的效力
第六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三章 律师为债务人及抵押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编 商品房租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出租人与出租房屋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四章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五章 房屋转租 第六编 附则 第一编 总则1.
1 制定目的 为规范和促进全国房地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正确指导缺乏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的经验或经验不足的律师在参与此类业务活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制定本指南,供全国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作指导和参考. 1.2 概念界定 本指引指的商品房是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一手房)、二手房等,但不按法律规定静止或限制交易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房屋. 本指引所指的商品房交易,包括商品房预售、一手房现售、二手房买卖以及商品房抵押、租赁等以房屋所有权为前提的交易行为. 1.3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负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1.4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前提和要求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