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9 |
电话:13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电话:137XXXXXXXX 原告:XX市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代表人联系
电话:13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某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李某某,女,XX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
电话:137XXXXXXXX 被告: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代表人联系
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元及利息XX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年XX月X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XX元),暂计人民币XX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向被告供货XXX,价值XXX元,约定XX年XX月XX日支付,但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尽速支付货款及利息.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加盖私章) 年月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本件于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有效) 1.填写本件前请仔细阅读《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 2.代理人代为填写当事人本人或本单位的送达地址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拥有代为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之权限.代理人不具备该项授权的,必须将本件转交给当事人亲自填写并经代理人核实后,于人民法院向代理人送达本件后十五日内,将本件提交给人民法院. 告知事项为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
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为其免费提供专用电子邮箱,邮箱帐号为: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律师执业证号码[email protected].该邮箱为广东法院诉讼文书送达专用邮箱,没有其他邮箱功能且不能删除和更改;
该邮箱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箱开通时自动生成登陆密码,并发送提示短信至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指定的手机号码;
每次登陆邮箱都需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密码. 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到达专用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诉讼文书. 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背面. 案由 案号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当事人本人或本单位的送达地址(必填.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具备相应授权的代理人填写)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身份证号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社会信用代码 ( ) 邮寄送达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