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9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送送 当事人接收邮箱帐号:sd.gdcourts.gov.cn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其他联系方式: 代理人的送达地址(可由代理人填写)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码: 邮寄送达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固定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送送 当事人接收邮箱帐号:sd.gdcourts.gov.cn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特殊身份确认 案件涉及:

1 . 军队

2 . 军人

3 . 军属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确认 我已收到并阅读了《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我保证上述地址是真实、有效的.我明白人民法院向以上填写的任一地址进行送达均会发生法律效力.我选择优先向(本人/代理人)地址送达.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电子送达告知事项,同意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专用电子邮箱作为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同意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专用电子邮箱作为接收诉讼文书的备选送达地址. 当事人确认签名: 年月日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注: 1.本样式供所有民商事、行政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内容;

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宣读. 3.本表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留存,一份交人民法院存档.在一审签订本确认书的,原件由一审法院留存;

案件进入其他程序的,本确认书复印至该程序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名称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一: 被告二: 被告三: 被告四: 被告五: 被告六: 被告七 被告八 原告签名: 年月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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