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9 |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扣除支付业主房屋分户利息和管理费用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收益提取的资金;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计入资金. 第十二条 在已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维修资金,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数额可以参照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确定,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继续代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监管.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统筹分账和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分账.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单元)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统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分账,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幢(单元)设立分户账;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账,按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计息,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结息转入业主分户账.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按不低于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申请维修资金转存时,应当提交维修资金存定申请表和交存清册确认单.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转存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期限内,业主委员会需要动用转存资金的,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由相关业主申请,经街道确认后,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 第十六条 除销户退款和退回多交款项外,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维修资金总额、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安全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必要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分账户中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二十条 物业灭失后,业主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剩余维修资金,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可靠、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审价、监理等方式,保障资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