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9
草原防火值班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草原防火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草原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草原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国家关于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草原防火期内和特殊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执行农业部确定的全国草原防火期,为每年的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地方各级草原防火办公室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期. 第三条 各级草原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草原防火办)在防火期内应当设置值班室,并确保值班电话、传真机、打印机、计算机、GPS等值班办公设备状态完好,《农业部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等运行通畅. 第四条 各级草原防火办应当对草原防火值班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值班人员职责任务,增强值班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值班人员掌握有关设备的使用技能、熟悉草原防火法规政策等基本知识和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值班流程处置火情信息,填写《草原防火值班日志》(式样见附件1).做好交接班衔接,并对收发的文件、传真等资料进行分类保存. 带班领导应当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时刻保持通信畅通,对值班人员反映的火情信息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第六条 省级草原防火办接到卫星监测热点通报后,应当立即核实,填写《监测热点核实报告》(式样见附件2),并在4小时内通过传真和《农业部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将核查信息反馈至农业部草原防火办. 第七条 草原火情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县级草原防火办接到草原火情报告,应当迅速组织扑救,同时报告火情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 对于下列草原火情,省级草原防火办应当自县级草原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之时算起,在2小时内将火情报告至农业部草原防火办,并连续报告扑救进展情况.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草原火灾.

(二)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情: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人员重伤3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和原始森林的,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6)境外草原火距我国国界线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或沿我国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的;

(7)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9)农业部草原防火办要求核实上报的. 第八条 省级草原防火办对火灾扑救工作中出现人员伤亡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农业部草原防火办. 第九条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下列草原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二)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情: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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