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9 |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6)境外草原火距我国国界线5公里以内且沿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
(7)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第十条 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草原火情,应当填报《重要草原火情报告》(式样见附件3).草原火情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文字精炼,并经带班领导审核,确保准确无误.火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时间:火情发现的时间或接到报告的时间.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时间采用24小时制,明确到时、分.
(二)发生地点:火情发生地的经纬度,行政地名具体到乡(苏木、镇).
(三)火场气象状况:风力、风向、气温、降水等情况.
(四)火势情况:火场燃烧情况及估测过火面积,蔓延趋势,有无明火、火线长度、火势强弱、控制程度,火场及周边地理状况,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等情况.境外火情报告应当包括境外火距我国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蔓延趋势,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
(五)损失情况:受害草原面积(公顷)、人员伤亡、受灾牲畜种类和数量及其他损失情况.
(六)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包括专业扑火队、驻军、武警部队等)、车辆、主要扑火机具数量,前线指挥人员姓名、职务,扑火力量部署及增援力量调动等情况.
(七)火灾原因调查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草原火情报告应当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或按规定方式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草原防火办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各级草原防火办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值班人员安排补休或发放值班补助. 第十三条 各级草原防火办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在值班报告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值班报告工作中出现脱岗、漏岗和火情报告不及时等行为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