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9 |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