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9 |
(一)单日培训费(培训日不包含报到日,培训费不含食宿费、交通费用等)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培训期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由培训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且开具发票的,食宿费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举办单位明确"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的",教职工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按培训天数和标准包干.
(三)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四)培训通知中明确要求参训对象自行准备培训资料的,参训教职工可一次性报销不高于300元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学校和部门分级管理,各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应当列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并列明预算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部门组织的培训,除自行组织外,如选择承办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并符合学校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 组织专题培训的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
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培训经费的报销与结算 第十三条 组织专题培训班,培训费按如下程序办理报销和结算手续:综合定额范围内,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与培训相关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据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第十四条 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的,应当在培训结束(或者拿到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30个工作日内,凭培训通知、与培训相关的付款票据、培训合格或结业证书(复印件)或培训总结,经经费预算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培训通知、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复印件)或培训总结交人事部门存档,凭培训通知、与培训相关的付款票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按本细则提供报销单据、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培训费由学校统一承担,不得向教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教职工经批准攻读学位或安排三个月以上进修学习的,学校必须与教职工签订进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进修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后,学校按协议支付培训费用,教职工按规定履行服务期要求,服务期未满经学校批准辞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年底统计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内容、人数和经费等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有关情况向上级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培训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其中: 严禁以培训为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组织到风景名胜地培训或参加在风景名胜 地组织的培训(风景名胜地界定以中央规定为准). 严禁在培训中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