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10 |
第一部分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七)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八)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