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10 |
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
3.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4.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
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
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6.对建筑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8.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四)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