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10 |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您的申请事项为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 对您的咨询事项,现告知如下: 1. 我局已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法律效力"相关咨询问题做出过答复,答复件已在质检总局门户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子网站主动公开供公众查阅,查阅地址为: http://jckspaqj.aqsiq.gov.cn/sjwj.201603.t20160302_462077.htm 2. 需要咨询的事项,建议您通过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公众留言栏目进行咨询,具体网址为:www.aqsiq.gov.cn→互动交流→公众留言→用户注册→咨询司局.您也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为:8226200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告知书,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您对质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