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10 |
各县(市)、区教育局可参考市局做法,制定本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2014年3月31日市教育局印发的《石家庄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家庄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7年9月1日 石家庄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依法治教,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具有执法权限的处室(以下简称执法处室)实施教育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教育局各执法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教育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综合考虑教育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第五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六条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包括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以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 第八条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条 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教师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主要针对以下教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