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07-10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虚假情节严重,但能积极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1―3年;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虚假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检查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处

9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

(七)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并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的,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未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1―3年;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拒不改正的,或者经一般违法行为再犯的,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检查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处

10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八);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 《民办教育促进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抽逃或挪用资金50万元以下,且主动改正的,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抽逃或挪用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或者经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再犯的,责令停止招生1―3年;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抽逃或挪用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经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再犯的,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检查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处

11 民办学校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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