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10 |
一、总体要求 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认真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暨省政府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联合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执法等手段,打击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进一步强化全省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内容 省联合组开展工作督查期间,每次至少抽查1个部门、1个县(市、区)、1个乡镇、街道,2个村、居委,3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和1个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区域.重点督查如下内容:
(一)各地政府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检查督导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整治第一责任,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情况.
(二)各地落实属地排查工作情况.重点督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整治直接责任,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发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力量,上门入户、进厂入村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情况.
(三)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况.住建部门组织依法查处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情况.工商部门检查劳动密集型企业登记事项情况,对排查发现的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缔查处情况.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落实《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项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等情况.
(四)企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企业《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张贴情况,企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向当地专项治理工作负责部门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情况,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重点督查区域消防安全部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分组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3月至5月).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协调,住建、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参与,认真制定联合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联合行动的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二)执法督查阶段(2015年6月至11月).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督查组,于2015年6月开始,以抽查方式对各地市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地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派1名组长和1名业务骨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各派1名业务骨干组成.督查地市:肇庆、云浮、湛江、茂名、阳江. 第二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1名组长和1名业务骨干,省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各派1名业务骨干组成.督查地市:汕头、河源、梅州、惠州、揭阳、潮州. 第三组由省工商局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工商局派1名组长和1名业务骨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各派1名业务骨干组成.督查地市:广州、珠海、佛山、中山、江门、顺德. 第四组由省安全监管局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局派1名组长和1名业务骨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各派1名业务骨干组成.督查地市:深圳、韶关、汕尾、东莞、清远. 省联合执法行动和督查行动的用车等,由各组长单位予以保障,有关人员食宿等费用,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由参与的成员的单位各自负责.督查行动结束后一周内,请组长单位将书面总结报省公安消防总队汇总.请省直各相关单位将参加省督查组的人员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于2015年3月27日前报省公安消防总队(传真:020-87119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