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10 |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芜湖市利民路水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南侧,在利民路水厂一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扩建,设计供水规模为30万m3/d(包含已建二期工程15万m3/d),主要向芜湖市弋江区、三山区和南陵县提供城镇生活、公共和一般工业用水,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7%.
二、根据《芜湖市利民路水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本工程以长江为水源,采用泵房取水,取水口位于长江干流芜湖河段右岸、青弋江汇口上游1.7km处,2025规划水平年,年取水量为9332万m3.
三、依据大通水文站1950~2002年径流系列进行水文分析计算,本工程取水口断面多年平均流量28700m3/s,年径流量为9072亿m3,取水水源可满足本工程取水水量和保证率要求.取水河段现状水质为II~III类,可以满足本工程取水水质要求.
四、本工程运行期供水服务范围内生产、生活废污水以及厂区生产、生活废污水均退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本工程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节水减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输配水管网漏损.
六、你单位应组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退)水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取(退)水计量信息等传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七、你单位应及时将本工程开工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动态信息向我委报备.本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应及时向我委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我委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同时,应向安徽省水利厅申请注销利民路水厂二期工程取水许可证.
八、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服从我委和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若本工程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本工程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委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芜湖市利民路水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 附件 《芜湖市利民路水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2019年1月11日,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在湖北省武汉市主持召开了《芜湖市利民路水厂改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评审会.参加会议的有长江委水资源局、水政与安监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安徽省水利厅,芜湖市水务局,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吉森水利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和特邀专家,会议成立了评审专家组.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项目业主单位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和报告编制单位安徽吉森水利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行了认真评审.会后,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会议评审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于2019年4月提出了《报告书》报批稿.经复核,一致认为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要求,可作为芜湖市利民路水厂取水申请审批的技术依据.主要技术审查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