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0 |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为不相容. 第七条.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分为工业建筑、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三大类,控制指标见下表: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见下表 类型 建筑容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工业建筑 一类、二类工业建筑 ≤35 1.5≤2.5 住宅建筑 非独立低层住宅建筑 30%≤D≤43% 0.8≤D≤1.3 多层 ≤30% ≤2.2 小高层 ≤30% ≤2.6 高层 ≤30% ≤3.5 商业、办公建筑 低层 ≤45% ≤1.3 多层 ≤40% ≤2.4 高层 ≤40% ≤4.7 文件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1.对细分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八条.建筑面积补偿奖励 建筑基地为公众提供开敞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无条件为公众使用时,可按建筑面积补偿规定要求增加建筑面积. 1.公共空间的界定 开敞空间是指地块内为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台,下沉式广场.开敞空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沿道路、广场设置,便于公众使用;
⑵任一方向净宽度不低于8m,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50m2;
⑶在楼顶或平台上设置时,应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或道路,且与基地或道路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⑷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基地最大高差为-5.0m至+12.0m,且开放地面层;
⑸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⑹常年开放,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2.建筑面积补偿规定表 地块规划容积率 每提供1m2有效开敞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小于1.0 0.5 1.0-1.2 1.0 1.2-2.0 1.5 大于2.0 2.0 3.建筑面积奖励规定 ⑴建筑基地经指定须配合留设天桥或地下通道,该使用的空间部分,可准予不计入建筑面积. ⑵超高居建筑物设置供公共使用的观景楼层或平台,该观景楼层及平台可准予不计入建筑面积. ⑶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同,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4.实施措施 开放空间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呈交承诺书.该承诺书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并作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开放空间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各入口处附近设立标示开放空间范围、开放时间和开放要求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应标示开放空间的范围、开放时间和开放要求等内容.标志牌应醒目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开放空间移作它用或在规定开放时间内不向社会公众开放及其它情况的,均属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项目类别 代号 绿地率 二类居住用地 R2 ≥30%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25% 文化娱乐用地 C3 ≥30% 科研设计用地 C6 ≤25% 学校用地(含中小学用地) C6 ≤30% 工业、仓储用地 M、W ≤20% 第十条.建筑高度控制 ⑴建筑高度必须满足消除、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 ⑵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 H≤1.5*(W+S) 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