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10 |
6、
14、1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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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9、
14、
15、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
16、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令修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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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648号修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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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8、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令第二次修改)第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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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5、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第
14、
15、20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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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8、
22、26条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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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条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审批服务股及各分局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和本办法办理.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