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10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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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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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十一 条. 各分局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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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各分局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权限内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