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0
QDCR-2017-040002 青岛市物价局文件 青价规〔2017〕2号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青岛市物价局物业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 ? 各区、市物价局,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继续执行,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经过审查并登记编号,现予以公布.

文件自2017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1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53号)中"撤销青岛市市北区、四方区,设立新的青岛市市北区"的规定,删除《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五款中的"四方区". 附件: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格〔2012〕83号)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9月14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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