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10
青岛市物价局文件 青价费〔2017〕41号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国际门诊等特需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岛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医疗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本市实际,放开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为:特需病房、国际门诊、异地会诊、国际远程会诊、出院服务.(项目内容见附件一)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合理制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均以合同方式约定.

三、特需病房指医疗机构设置的向社会提供的设施条件达到较高配置标准的单间或套间.特需病房床位数与公立医疗机构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超过10%.专业特种病房(特指精神病房、危重灼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等)不得设特需病房.

四、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10%特需病房内申请开展"特需病房+服务",即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独立区域设置特需病房,向社会提供设施条件达到较高配置标准的单间或套间的,可向市价格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试点开展"特需病房+服务".试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病房+服务"的,其床位数比例不超过特需病房床位数的50%."特需病房+服务"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可以由提供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根据医疗成本、患者的个性化需求、服务情况协商确定.

五、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置明显的特需医疗服务标志;

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价格、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其中,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各自开放床位数10%确定的特需病房应相对固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并向社会公示.

六、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事先必须按规定与患者签定书面协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协议书》(见附件二).否则按普通医疗服务收费处理.

七、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入、成本支出应单独核算,在相应成本支出、收入明细科目下增设"特需服务成本支出"、"特需服务收入"明细科目,全部用于卫生事业的发展.

八、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及时疏导价格矛盾,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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