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0 |
第二节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汇总 提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
1、否决性条款包括:投标文件的不予受理、无效标和废标.
2、投标文件中没有本须知所述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否决处理.
3、采购文件其他章节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节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节内容为准.
一、开标会上,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判定)
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密封、标记和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3、投标人不具备采购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的;
4、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期超过采购文件要求的.
二、初步评审中有关无效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
1、投标文件份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未按要求标识正副本的;
2、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或由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和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原件的;
3、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的;
或同时参加两个(含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的;
6、投标人提交了调价函的;
或投标报价中提供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详细评审中有关废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