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10 |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保留
3 行政审批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第一款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五条第二款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