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10

6 行政审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 登记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保留

7 行政审批 个体工商户登记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2月修订)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保留

8 行政审批 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修订)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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