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10 |
(六)孵化器中40%以上在孵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七)在孵企业所从事的项目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进入孵化器时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和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孵期限不超过42个月;
属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或从事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期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 符合如下条件的加速器,可申请运营后补助:
(一)在我区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运营主体明确,产业服务功能强,能够为成长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三)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四)加速器场地在区创新创业中心备案,入驻加速企业达10家以上(含10家);
(五)加速器自有加速资金或种子基金不低于300万元;
(六)加速企业经营产品范围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区产业发展方向,上一年年技工贸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后补助标准如下:
(一)场地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二)场地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三)场地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第九条 加速器运营后补助标准如下:
(一)场地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不含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二)场地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不含30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三)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50万元. 第十条 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或项目团队可申请创客卡位租金补助,经确认后,可按实际租金的70%给予补助,最多补助4个月,同一企业或项目只能在一个众创空间内享受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入驻市级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孵化面积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新建但未装修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8元M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二)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新建并装修好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2元M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三)利用未装修的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20元M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四)利用装修好的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35元M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第十二条 入驻省级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孵化面积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新建但未装修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9元M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
(二)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新建并装修好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3元M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