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11 |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和 剧毒 字样、 标识和 高毒 字样、 标识和 中等毒 字样、 标识、 微毒 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二十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二十二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 远离儿童 、 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 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 除草剂 字样和绿色带表示;
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 杀虫剂 或者 杀螨剂 、 杀软体动物剂 字样和红色带表示;
杀菌(线虫)剂用 杀菌剂 或者 杀线虫剂 字样和黑色带表示;
植物生长调节剂用 植物生长调节剂 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
杀鼠剂用 杀鼠剂 字样和蓝色带表示;
杀虫/杀菌剂用 杀虫/杀菌剂 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二十四条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像形图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第二十八条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条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