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11 |
二、参加考试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第一条规定处理外,还报请公安部门,按有关扰乱社会治安规定予以处理:
1、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不听警告者;
2、威胁评委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
3、冲击考试场所,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者.
三、对考试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纵容、袒护考试人员作弊者,立即取消其工作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所有工作人员,如有监守自盗,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袒护、支持、协同作弊或涂改考试人员成绩者,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