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7-11 |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区主管部门的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章 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通告.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不少于15日.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