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11 |
4、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个人或所带班集体获得省委、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奖励,可作为除论文、论著之外的科研业绩条件之一条. ㈢辅导员申报讲师的部分评审条件
1、本校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20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60学时.担任辅导员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辅导员由所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工作业绩评价,出具"良好"以上档次的推荐意见, 可替代课堂教学评估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3、在科研业绩条件中,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不包括非教育学专业人员撰写的教改论文). ㈣辅导员申报助教的部分评审条件
1、本校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16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00学时.担任辅导员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在科研业绩条件中,在校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讨文章不少于1篇.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教育厅反馈.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辅导员 专业技术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