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11 |
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进门中间货架上发现了由四川辣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油火锅底料,数量:3袋,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18.3.8,保质期:12个月,售价:X元/袋.执法人员已录像取证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你单位为小经营店,适用《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你单位从XX进购了4袋由四川辣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油火锅底料,进价为X元/袋,售价X元/袋.你单位无法提供进销票据.经询问调查,你单位保质期之前销售了一袋清油火锅底料,剩余3袋在架上一直未销售.故本案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54元.本案违法事实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案.你单位已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原件;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事人《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
负责人妻子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市监食罚告〔2019〕8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负责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时,积极配合查明案情,且货值金额小(小于500元),危害后果轻微,未对社会及群众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拟给予你单位从轻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案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八条第
(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法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进行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已扣押的物品(详见物品清单);
处罚款:1000元(壹仟圆)人民币;
给予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安岳县支行(帐号:231202020900004450,用户名: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