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1

1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审计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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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沧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单位:沧县审计局 为规范我局审计业务会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是为了确保审计质量,在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法规依据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处理处罚施行集体研究的会议制度. 第二条 根据审计项目重要程度,审计业务会议分为两种形式.

(一)大型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或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总审计师、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审计组所在业务科科长、项目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分管副局长、总审计师、审计组所在股股长、项目审计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大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 由大型业务会议审定的重要审计项目包括: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对乡镇政府财政决算审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行业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重大项目的审计.除以上重要审计项目外,均为一般审计项目,由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 第五条 大型审计业务会议经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副局长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经分管副局长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由业务股统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以上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 第八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一般在法规科审理后15日内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九条 在业务会议召开前,有关业务科将经过审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前分发给参会人员,确定记录人员,做好业务会议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执行以下主要程序: 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报下列事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2.违规事实基本情况;

3.审计取证情况;

4.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情况;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决定;

6.审计程序;

7.其他需要审定事项.

(二)参会人员展开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取得会议多数人同意后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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