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11
郑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6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实施中具体细则的 会议纪要 9月26日上午,市委常委、副市长穆为民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室召开会议,研究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实施中具体细则问题.

现将会议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保证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进行.

二、根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的规定,村民3层以下合法住宅按以下标准认定和补偿:

(一)村民宅基地面积134平方米以下的,3层以下(含3层)住宅面积据实审核,按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二)村民宅基地面积超过134平方米的,3层以下(含3层)住宅面积据实审核,其中4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超出部分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 87号)有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对于郑政文[2007]103号文件下发前,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已拆迁的城中村,按遗留问题另行处理.

三、根据郑州市实际情况,参考外地经验,村(组)合法集体经济用房按以下标准认定和补偿: 村(组)集体经济用房建筑面积据实审核,村民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享受安置房建设的有关"安置开发比"政策和规费减、免政策;

超出部分,按郑政文[2004] 87号文件有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四、城中村改造必须与周边国有土房屋一起改造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必须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经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国有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可享受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安置开发比"政策和有关规费减、免政策.

五、村民安置区和配套开发区按规划新建的小学、幼儿园,应由区人民政府投资兴建,在自愿的前提下也可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对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可享受安置房建设的"安置开发比"政策和规费减、免政策,建成的小学和幼儿园连同资产一并交给区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按规划新建的公办中学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建设.

六、郑政文[2007]103号文件出台后批准进行改造的城中村,村民住宅房屋、村集体公办用房、村集体经济用房的拆迁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计入土地拆迁安置成本.除此之外的附属物,其拆迁补偿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承担.

七、郑政文[2007]103号文件出台后批准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必须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委托进行. 城市三环以内村民安置地块和配套开发地块,其容积率原则上要控制在5以下(但不得低于3),并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和市政公用设施承载力分析;

三环以外的城中村,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将容积率提高到适当标准. 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都要报规委办公室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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