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11 |
517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 编号:441625600097168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4305211973030235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细份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根据群众举报,2017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东源县仙塘镇喜多多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泰和堂夏桑菊颗粒、板蓝叶固体饮料、下火王颗粒三个品规的预包装食品(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均未标明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现场扣押.
2017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负责人王细份进行询问调查,经王细份确认,上述预包装食品是从贺伟坚处购进.夏桑菊颗粒购进七包,销售了五包;
板蓝叶固体饮料购进五包,销售了一包;
下火王颗粒购进了五包,还未销售.王细份没有向贺伟基索取合法的购进票据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上述食品售价6.8元每包,上述食品货值115.6元,违法所得40.8元,王细份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东源县仙塘镇喜多多百货超市涉嫌经营标签未标明保质 期的预包装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 由于该超市经营标签未标明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没有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该 超市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拟对该单位(人)给予1.没收标签未标明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 40.8元;
2、处以罚款5059.2元,合计5100元的行政处罚决 定. 2017年5月25日,因案情复杂,我局对扣押的食品进行延期扣押一个月. 2017年5月25日,我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食药监食罚告〔2017〕4号}、《听证告知书》{(东)食药监食听告〔2017〕4号}送达王细份处. 2017年5月27日,王细份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供《请求减轻处罚申请》材料,申请我局减轻对其罚款金额,理由如下:
1、王细份所销售食品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王细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不掩盖违法事实;
3、通过我局执法人员教育,王细份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积极整改. 2017年6月5日,经我局对案件再次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王细份减轻处罚.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扣押的食品、《请求减轻处罚申请》、《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 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保质期.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