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11

(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 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进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未标明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0.8元;

2.处以罚款1459.2元,合计1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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