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11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是办理该行政确认事项的法定机构,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该行政确认事项的初步审查.

四、登记条件

(一)予以登记的条件 1.新办、复核、变更登记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准予登记条件: (1)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2)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3)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4)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6)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2.变更准予登记的条件: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1)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

(2)名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相关证明材料. 3.依申请注销 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原件正本及副本.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1.新办、复核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予登记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不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 2.依申请变更不予登记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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