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7-11 |
(一)直接认定为杰出人才的包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 千人计划 人才,国家 万人计划 人才,国家教育部 长江学者 ,广州市杰出专家;
(二)直接认定为优秀人才的包含:广东省 珠江人才计划 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省 特支计划 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 百人计划 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本区评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
(三)直接认定为精英人才的包含:广东省 珠江人才计划 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成员、创新领军团队成员,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上述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权益持股超过30%的,可申请为创业类人才或创新类人才;
其他申请为创新类人才. 第八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认定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形式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意见,并进行复核,报上级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证书.创业类人才发放A证,创新类人才发放B证. 第九条 每年对认定的人才进行企业经营性审查,对企业未实际经营者,取消人才称号和后续相关待遇. 人才自认定之日起管理期5年,在管理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管理期满,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 本办法所称的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首次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
(二)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因取得新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从精英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优秀人才、杰出人才认定范围,或从优秀人才认定范围进入到杰出人才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
第三章 全球纳才奖励
第一节 安家费 第十一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安家费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别给予安家费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分别提高到1000万元、800万元,或提供人才别墅.安家费分5年等额发放.已享受安家费的人才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人才津贴和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住房补贴.
(一)本区创业类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A证;
2.本人未在区外经营企业或在区外企业实际权益持股不超过10%.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分公司;
3.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在本区创办企业全职工作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已退休人员和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