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1 |
10.6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出示加盖公章、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0.7 谈判开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但可以在谈判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出示书面加盖公章、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通知放弃谈判. 11. 谈判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11.1 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11.2 谈判小组在谈判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1.2.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11.2.2与满足谈判文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11.2.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11.2.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11.2.5编写评审报告;
11.2.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12. 谈判 12.1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现场谈判;
12.2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12.3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12.4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谈判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谈判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谈判小组的要求. 超出谈判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谈判时不予考虑. 12.5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2.6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2.7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项目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2.8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项目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实施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