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7-11

(二)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和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土地整理成净地,由国土部门发布土地出让信息预公告,统一对外招商.

(三)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市土委会批准,可采取拍卖转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在安庆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应在国内外其他地区已有投资或经营相似业绩的项目(以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及营业执照为准;

物流和市场用地的,须提供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网络).

(五)开竣工时限.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平方米的,在一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

建筑面积在10万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在两年半内竣工;

建筑面积在20至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三年内竣工;

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三年半内竣工. 超高层建筑自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直至主体结构封顶的施工周期一般为2至3年.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开业或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工建设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六)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对外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第九条工业大项目政策执行.

(七)土地价格.根据差别化地价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按政策分类评估,综合评定.

(八)商业自持.商业自持部分不予发放预售及销售许可证.对城市综合体中的商业、办公、住宅在整体规划的同时要分类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大项目 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

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起始价、保留底价由市土委会集体决策确定.

第三章 规划分则 第十三条 工业大项目

(一)应以建设生产加工产品形成有效产出和税收的建筑为主;

研发中心项目应有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证或批复.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三)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

1.0,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容积率>

1.2;

层数应按多层建设.因石油化工等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容积率低于1.0或建设单层厂房的,报请市土委会和市规委会研究后,由市政府批准.

(四)建筑间距以满足《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为基准.大于规定标准要求的,需作出说明.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40%,其中堆场占地需作出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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