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11 |
(五)绿地率不大于10%;
超过10%的,应作出说明.
(六)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沿城市主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约定.
(七)应利用退让道路间距部分安排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单层工业厂房不低于0.1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多、高层工业厂房不低于0.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类办公、研发中心不低于0.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单、多、高层工业厂房不低于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类办公、研发中心为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物流项目需增加停车位的,应作说明. 第十四条 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
(一)选址原则.原则上依托工业园区实行产业集聚化、差异化集中选址安排.若利用 三项清理 的闲置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用地规模应不少于30亩.
(二)容积率、建筑密度.标准化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因园区产业定位发展需要低于2.0的,须报请市规委会审议后,由市政府批准.标准化厂房建设应适当提高配套车位要求,鼓励开发地下空间.标准化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三)配套服务设施.标准化厂房项目应按多、高层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禁止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燃煤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和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透空式,鼓励采用绿篱,总高度不超过2.0米.
(五)建筑单体的风格、色彩、体量、景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第十五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城市综合体 1.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60%;
建筑间距以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等为参考值.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部分暂不计容积率. 2.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建筑高度24米及以内的建筑物:退让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0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20米;
建筑高度24米以上、60米及以内的建筑物:退让红线宽度25米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0米,退让红线宽度25米及以上、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5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20米;
建筑高度60米以上的建筑物:退让25米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5米,退让红线宽度25米及以上、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20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30米.退让独秀大街道路红线一律20米,退让振风大道道路红线一律30米,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要求最终以市规委会审定通过标准为准. 3.机动车停车位标准.商务办公:0.8车位/100平方米.商业零售、超市:1.0车位/100平方米;
普通住宅(含公寓):1.0车位/户;
低密度住宅1.5车位/户. 4.立面要求.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关系的设计,天际轮廓线应富于变化;
高层建筑主体在沿街时应落地设计. 5.沿城市主干道不宜布置居住建筑.确需布置的,沿街住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