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11 |
(二)由购房者个人缴纳的税收 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面积在90平米以上―140平米(含140平方米)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以及唯一住房面积在140平米以上(不含140平方米)的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土地政策 地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在给各住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有两个方案可选: 方案一:在分割发证时由住户委托中介机构对其住房分摊占地面积的土地价格按地段的基准地价基础上加价20%缴纳,住户自行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方案二:公务员小区
一、二期住户仍按划拨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土地登记后,住户上市交易前,按交易当时评估地价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地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税费征缴有关事项
(一)关于税收征缴工作 地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由售房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其两个附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于均属于价内税,而集资建房(统建住房)是以成本价进行销售,销售方在计算销售价格时,价款不包含各种税金,售房单位并无实际利润,由销售方承担上述相关税收不符合实际,故上述相关税收由售房单位代收并统一缴纳,税金由购房者个人承担.
(二)关于免征营业税 地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销售对象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依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单位销售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2012〕292号)规定,免征营业税: 1.集资建房(统建住房)销售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人员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其在参加集资建房(统建住房)时已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的职工家庭. 2.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按照建设成本价格(职级标准内的)向职工出售的. 此外,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又退出的(退出的住房补贴交房改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的)视为没有参加过房改,未参加房改首套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在职级标准内的可申请免税.
(三)关于交纳营业税 1.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未达标人员参加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凡超过职级标准以外(含普通价和市场价部分)的征收营业税. 2.已享受过房改或已领取住房补贴(含军转干部)的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统建住房)需全额征收营业税. 3.未参加过房改,参加过一套集资建房(统建住房),现又参加第二套集资建房(统建住房)的,第二套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职级标准按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建设当年相关政策执行.
(五)各县(市)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参照以上模式执行.
三、分类审核
(一)申请免税的职工需到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核职工个人职级、住房状况以及集资建房(统建住房)面积情况后,转交职工所在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报地税部门审定.
(二)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单位需在所在地房改部门办理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出售相关手续,集资房价格按《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办〔2012〕171号),由发改部门审核确定.税务部门根据房改部门审核结果复核审定后作为缴纳税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