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12
金普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 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 [2014]7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15]13号)精神,根据《金普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大金普管发〔2017〕1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事项的资金. 项目扶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现项目管理规范有序. 项目扶持采取补助或奖励的方式.《大连金普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规定的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主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发展贡献、促进就业等因素来评定.

第二章 项目扶持条件和标准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金普新区(以下简称 本区 )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但因历史原因导致统计关系暂不在本区的,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项目扶持方向和标准 大型市场建设、改造项目 对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交易市场,或改扩建现有大型交易市场并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且改扩建投资超过1000万元,经营条件有显著提升的,给予下列支持:

1、根据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三年内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的50%,每年每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新建项目从其产生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年度起计算,改扩建项目从改扩建完成并投入使用年度起的次年计算).

2、对以上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在市场内新入驻并注册的法人企业,在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其租金补贴.以市场为单位,每个市场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并以实际发生租金为限,由市场的经营者每年统一组织申报并负责领取和发放.

3、对配套设施,包括自行修建配套停车场、道路、变电设施、地下管网以及新建、改扩建检测中心等,一次性给予投资费用20%的资金支持,每个市场不超过100万元. 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 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或提升改造原有大型商业零售企业2万平方米以上且改造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根据商业体量的大小,在正式开业后,按如下标准给予一定的奖励: 2万平方米到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奖励50万元;

5万平方米到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的,奖励70万元;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区域综合型商业中心建设项目 对新建1万平方米以上,不在城区核心商业区内且正式开业的区域综合型商业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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