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12 |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每年年初,围绕各级政府发展服务业重点和本办法规定范围,新区商务局提出扶持项目的重点范围和条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申请资金扶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商务主管部门(金普新区商务局)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
2.扶持资金申请表;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版、复印件加盖公章);
5.房证和房屋租赁合同;
6.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核准、审批文件;
7.土地使用有效证件;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9.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10.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1.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相关材料. 上述6-10项,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依照所申请的项目类别和企业性质不同,申报材料将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有所调整.申报材料和提供的资料需由项目所在地的园区、街道对项目现场和资料原件进行初审,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新区商务局. 第十一条 新区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必要时进行专家评审,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新区商务局根据专家评审及考察结果,提出扶持意见上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新区商务局将项目扶持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提出异议的,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管委会的批示向新区商务局拨付专项资金,由新区商务局负责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新区商务局、新区财政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新区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价.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按照财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新区商务局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新区商务局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将组织项目审计、评审、绩效评价、专家咨询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列支.
第五章 附则 条 本细则由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