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12

二、同意S公司向A公司返还投资款500万元.

三、同意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见附件一.

四、授权S公司的执行董事夏某代表S公司履行一切为完成本次减资所必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债权申请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手续等.决议的表决结果为除华某外其他股东均同意,同意股东持股比例占总股数75.5%. 华某认为,公司定向减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非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涉案决议第

一、

三、四项涉及到公司股权结构的重新调整,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违背了《公司法》 同股同权 的基本原则,应属决议不成立.而且S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返还给个别股东的做法实际是未经清算程序变相提前向个别股东分配公司资产,不仅侵害了公司财产权,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S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允许股东将资本公积金予以抽回将导致外部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公司涉案股东会决议第

一、

三、四项不成立,第二项无效.S公司辩称,涉案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也未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决议作出的程序也不存在任何瑕疵,故决议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公司法》已就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了特别规制,并未区分是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减资,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公司减资事项,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对于减资要求2/3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限定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华某认为涉案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该规定针对的是法定公积金在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中的用途和限制,并不排斥公司经合法决议程序将股东溢价投资所转成的资本公积金退还给原股东.故判决驳回华某全部诉请.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司法》中规定的 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仅仅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而并非涵盖减资后股权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股权是股东享受公司权益、承担义务的基础,定向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同时,经查明S公司已出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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