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12 |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规定,该交易同时构成了本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保产险")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保寿险")与东方证券的重大持续性关联交易,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交易协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因资金运用需要,本集团与东方证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多项资金运用及金融产品类交易.其中,本公司、太保产险、太保寿险与东方证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买卖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等类型的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交易金额 本公司与东方证券签订《框架协议》,对2016年度本集团与东方证券就前述关联交易的年度交易限额进行预估,2016年度,本集团与东方证券的交易限额如下,该交易限额在本集团内共享. 交易内容 2016年度本集团交易限额(亿元) 买卖债券
100 债券质押式回购
65 购买资产管理产品
20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自营;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承销(限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
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528174.2921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 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东方证券董事吴俊豪同时兼任本公司、太保产险、太保寿险董事,东方证券与本公司、太保产险、太保寿险构成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
三、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本公司决策及审议情况 经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于协议中预计限额内的日常关联交易,2016年全年内每笔不再另行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如实际执行中超出上述限额的,本公司将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审议. 本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限额与东方证券签订《框架协议》.
(二)太保产险决策及审议情况 经太保产险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授权本公司与东方证券签订《框架协议》(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批准对于《框架协议》范围内的单笔重大关联交易,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每笔交易不再另行提请董事会审议;
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太保寿险决策及审议情况 经太保寿险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授权本公司与东方证券签订《框架协议》(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批准对于《框架协议》范围内的单笔重大关联交易,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每笔交易不再另行提请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