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12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主要内容】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主要内容】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浙国税流〔2008〕43号) 【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组合式含系统集成)软件,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组合式含系统集成)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主要内容】 在2010年底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06〕8号) 【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主要内容】 对国有中大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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